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工作人员院内管理制度

2026-08-26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接触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合规通道,提升工作透明度,强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障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购销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5〕13号)《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界定及工作方式

(一)人员界定

1.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疗器械、设备、耗材、试剂、物资及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学术、商业推广、投标的工作人员,其他来院从事宣传、推销活动(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的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院内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二)工作方式

1.接待范围主要涉及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推广活动,以及进医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效果,沟通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非医疗物资、信息软件、基建维修工程等企业业务代表到院活动,参照本制度。

2.除日常业务办理、安装维修、谈价议价、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第三方医药代表到医院拜访交流均需在医院相关职能科室登记,由院纪委监督。

3.医药代表原则上不得进入诊疗区进行推广。

二、拜访管理

(一)备案预约管理

1.备案管理

综合管理科、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等所涉及到的业务归口机关职能科室为备案、预约的管理部门,原则上第三方医药代表应按自然年度每年备案一次,备案资料如下:

(1)药品、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第三方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1)。

(4)第三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2)。

2.预约接待管理

1)第三方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销、投标等活动时,应从青海油田医院门户网站下载《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附件3)进行填写,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与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等管理的机关职能归口部门进行预约,来院前携带预约登记表,将预约登记表上交至相关职能归口部门(科室)进行来院拜访预约登记。

(2)第三方医药代表拜访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必须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预约,接待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回复是否同意接待,同时告知接待时间、地点、人员;接待人员应由医务科、护理部、综合管理科、药剂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等所涉及到的业务归口部门及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少于2人),院纪委做好监督工作,医务科(行风办)负责廉洁核查。

(二)接待要求

1.坚持“三定、三有”原则: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原则上接待工作应安排在有安装带录音录像功能监控设备的会议室(时间、地点、会议室由受访科室确定和预定),不得私自进入诊疗区。

2.相关被访问科室人员按照《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表》(见附件5)做详细记录,每月底各接待部门(科室)需将《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1)《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2)《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附件3)《青海油田医院第三方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表》(附件5)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1.严禁被拜访对象向医药代表泄露医院内部数据、产品使用等敏感信息;严禁擅自更改接待时间、地点或私自接待;违者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

2.各科室应主动监督,禁止医药代表在科室周围逗留、私自进入科室;如发现违规,应立即拒绝并报告院纪委。

3.必须严格遵守预约流程,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诊疗区、探查内部信息;违者将被驱离、约谈并暂停产品采购,严重者报执法机关处理。

4.院纪委负责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主要出入口公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承诺和举报电话。

5.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四、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预约备案在诊疗区域、病房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2.院纪委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门诊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3.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医德医风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4.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销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发现,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直至终止合作。

5.本制度自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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