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准则”是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原“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2年8月,江苏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对南京市内医院“号贩子”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发现4个“号贩子”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年获利达百万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经查,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目前,当地已抓获违法犯罪“号贩子”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已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医贩勾结”腐败问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案例2
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西门外以牟利为目的兜售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9年3月18日7时许,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中医院门前附近,阻拦、纠缠过往看病群众,非法为北京其他医院招揽患者就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中“严禁利用号源医疗资源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的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某,中共党员,某市医院主任医师。于2021年3月22日值夜班时,收受患者手机微信转账“红包”2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党的廉洁纪律。鉴于李某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真诚悔过,主动归还“红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师杨X志,通过添加患者蔡某及其母亲的微信,以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的诊金名义,接受患者及其母亲向其发放的微信红包 48次,共计近 5000 元。杨X志因收受患者“红包”,受到行政警告处罚,并处行政罚款1.8万元;所收微信红包款项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
案例3
2021年7月,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的父亲身患癌症,于是宴请了山西省某医院医生李某某,送了价值五千元的白酒,并筹得五千元的现金。但李某某表示不满,又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视频显示,一名医生模样的男子在拿到患者给出的现金后称,“你这个算给得少的”。事件曝光后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地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得出调查结果并作出严肃处理: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对李某某及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了以下处理;一是对医生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六个月、扣罚六个月绩效奖励;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聘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二是对科室主任董某某及科室处理:董某某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出现索要“红包”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罚其当月奖励职务系数。取消该科室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中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1
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产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2
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3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蒲某在担任邛崃市某某镇卫生院院长同时主持下坝乡卫生院工作期间,在上述医院的药品采购过程中,明知供药企业有请托事项,仍然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药品销售共计30万余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1月,蒲某受到开除处分。此外,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解析
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