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案例解读

2026-05-29

为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工作,强化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下称“九项准则”)的深刻理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解读准则涵义,同时深挖共性教训,以案促改、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九项准则”背景资料

九项准则”是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原“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并于2025年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医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案例一湖北黄石某医院过度医疗案

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对该医院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抽查的125份医院病例中,113份病例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对未达手术指征患者实施手术、术中擅自更换高价耗材、夸大病情诱导治疗等。

处理结果:根据卫健部门提供的线索,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立案并提起公益诉讼。之后,法院判处医院向当地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支付涉案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3万余元。截至2025年5月底,本案惩罚性赔偿金已支付完毕。(案例来源:人民日报)

案例二湘雅二医院刘翔峰违规行医案

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案例来源:湖南省卫健委网站)

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解析

两起案例均严重违反“《九项准则》——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中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的规定。涉事医院批量存在无指征手术、擅用高价耗材、夸大病情等问题被公益诉讼追责;刘翔峰更是虚构病情、滥施医疗手段、切除健康组织牟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过度医疗怎么判定?

过度医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鉴定:    

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法定医疗义务

《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

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

过度医疗有哪些危害?

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

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未能真正体现医学的人文精神,恶化了医患关系。

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

尤其是农村,过度医疗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导致医疗资源不足与医疗资源浪费并存,最终导致卫生服务不公平。

医疗风险比率上升,医源性不良医疗安全事件正日益增加

过度医疗势必会增加患者医疗风险比率。而人力的不足更会加重这种风险发生,增加患者医源性损伤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 4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医疗作为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切身利益。然而,当前个别医务人员存在观念偏差、价值取向扭曲的现象,出现开具"大处方"、实施"过度治疗"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医护群体的形象,也加深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危机。过度诊疗不仅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增加治疗风险,浪费医疗资源,更严重侵蚀了医德医风。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不仅需要精湛的医术,更应具备济世救人的仁爱之心。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规范执业、廉洁从业划出了“硬杠杠”,制定了“铁规矩”,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药物,合理诊疗,不得过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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